潼关肉夹馍(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小吃店还赔偿吗)
这对于无数翘首以望的小吃店主们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好消息,因为这个事件中其实涉及到的就是两个法律主管部门,一个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另外一个就是司法系统。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这个商标的定义和范畴已经说清楚了,那么未来法院等司法系统可以据此针对诉讼请求进行分类处置。不予立案的将全部退回,已经立案的可以要求律师自行撤诉。
在这两日针对逍遥镇胡辣汤以及潼关肉夹馍事件,影响越来越大,媒体越挖越深。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高度重视,昨天表态正在研究。在25日晚一些时候,正式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回答了现在热点关键问题,明确指出:
1.“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2.“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3.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看了这个说明:那无数小吃店的商家终于可以放心了,而且这个说明也可以类推于其他的类似商标,例如“兰州牛肉面”、“淮南牛肉汤”,“河间驴肉火烧”等等,也不用担心类似的协会冒出来要求索赔了。
现在做肉夹馍的商家,面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所谓侵权指控,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他们的所谓侵权赔偿要求,并且以此为证据,给法院做出说明,要求法院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各地的小吃店商家也不用同他们达成所谓的和解要求,也不需要强制被加入他们的协会,不需要给付他们一分钱。
但是在这其中暴露出的滥用司法诉讼的苗头,各地司法系统可不得不防啊。在一定程度上,此次的所谓侵权诉讼就是一种”没事找事“的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只不过这里面出面的人,是那些懂法律的律师和别有用心的社会人组成。
我们还能想起一个镜头吗?在街上有一些二流子故意东摇西撞,碰到个外地人指着自己的鞋说被踩脏了,外地人急着要赶路,最终只能拿出几个大钱打发表示。否则二流子就会纠缠不清,反正他一天也没啥事,反正他就是以这为职业的。
法律资源是要倾斜于那些需要法院主持公道的民众,而不是知识产权法颁布之后,妄图滥用权益谋取利益的那一小撮人。